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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13 11:41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第十条 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填表须知;

(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拟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布。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将风险包干费用计入工程预期价格。

第十三条 最高限价(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

第十四条 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和其他项目清单的项目设置、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

招标人暂定金额、预留金额项目,投标人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或者按给定的统一价格计入总报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可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招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包括上述费用。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应当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如果招标人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明显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应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两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有从事同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前款所称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

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3、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4、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算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的,该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则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三)询问。

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四)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评判:

(一)评标委员会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降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的标准,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三)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评审情况和技术投标文件审查情况,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将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签订书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提交的时间、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标形成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合同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招标人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支付。中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以及合同约定责任,非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0%以内(含10%)时,投标报价中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的,超过部分工程量,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班子和设备投入承诺制。承诺书应当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第四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建立现场验收和签证、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跟踪服务制度,对中标后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行投标承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安全施工措施费等专用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依照本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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