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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评标专家及参会代表产生管理办法
2008-04-25 1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管理工作,根据(校政〔2007〕31号)《河北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结合学校招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由管委会领导、招标责任单位领导、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招标金额大小或技术需要,评标专家组一般由5至11人组成,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家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50万元以下的预算招标项目需由管委会副主任参加并担任评委组组长,超过50万元需由管委会主任参加并担任组长,管委会领导因事不能参加,必须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四条 招标责任单位领导原则上由其单位正职出席,正职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或有关负责人参加,招标责任单位人员担任评委人数最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五条 技术或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一般应在监督监察工作组的监督下,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抽取评标专家后,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遇有相关人员可能对项目定标产生积极参考作用的情况时,招标办可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决定增加特邀代表的人选和人数。下列项目招标办可以和学校纪委协商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二)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足的;

(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事先不知情而参加的,获悉后应自觉退出。

第八条 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招标办。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相关情况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除评标专家外,招标办需组织财务、纪检、审计、招标责任单位代表(通常情况下指招标文件起草人或技术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各一人组成参会代表组,参与整个评标全过程。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由招标办主持,评标由专家独立完成,参会代表有权监督评标全过程,并对项目提出参考、监督或解释性意见,但不参与评标或投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或操作惯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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